各行政村、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镇党委、政府在前期广泛摸底、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学教活动中群众反映的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认真论证研究,制订整改方案,使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完善全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保持农村稳定。经镇党委扩大会讨论同意,现将《武进区湖塘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武进区湖塘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本镇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持有我镇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第四条所称家庭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五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五)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填写《湖塘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村民委员会,要求在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湖塘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凡在本镇范围内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及时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调查属实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回此前已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湖塘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每年由镇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条持《湖塘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扶助政策: (一)财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家庭的农户农业税实行减免。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保家庭免交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对低保对象的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以切实保障每个低保对象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有关部门要拓宽就业渠道,广开生财门路,优先帮助低保对象早日脱贫。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