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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6-0003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6〕32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6-04-25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下发《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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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2006〕32号
 

各行政村:
   《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湖塘镇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使)用费是指用地单位在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时,依法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保养金等,它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土地征(使)用费属于享有被征(使)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条 各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土地征(使)用费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被征(使)用土地的村组,都应进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并逐步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以适应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发展要求。
   第二章  收缴和管理
   第五条 征(使)用土地方案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将土地征(使)用费及时拨付到位。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土地流转时,必须征得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六条 要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的清理。各村要组织对土地征(使)用费进行清理。凡未到账的征(使)用费由村、组依法催收。凡是借出的资金,村、组要在逐笔检查借款情况的基础上限期归还。
       第七条 土地征(使)用费由镇财政所、经管站分别开设专门账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平调和挪用。财政所专户主要管理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保障资金,经管站专户主要管理办理养老保险后财政所专户返回的剩余资金。
       第八条 土地征(使)用费专户储存后,凡涉及土地征(使)用费本金和收益都必须解交专户进行管理。但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仍不变,资金收交、台账登记、财务核算、合同管理等日常工作仍由村、组负责。
   第九条 村、组应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收缴、开支审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村、组要建立健全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台账。对历次征(使)用土地的面积、征(使)用费及其增值的收缴和使用情况都要建立明细台账,做到台账与征地实况、台账与财务账目、台账与结存资金相符合。
   第三章  使用和增值分配
   第十一条 土地征(使)用费应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不得平分到户。
   第十二条 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和增值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方案,经所属的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审定批准,报镇经管站把关,并由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土地征(使)用费的保值增值经营。土地征(使)用费,除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外,剩余部分还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购买或建造商铺进行出租、参与有稳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式,用活集体资金,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严禁创办高风险经营性企业。
       第十四条 土地征(使)用费的增值分配。根据共有共享的原则,土地征(使)用费本金的增值部分可以进行年度分配。分配对象为本村符合分配条件的社员。
       第十五条 各村都要进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征(使)用费等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每年年终社员凭股权证到股份合作社领取股金分红款,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要协调各部门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镇经管站负责土地征(使)用费的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土地征(使)用费政策;制订和完善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制度;指导和帮助村、组建立土地征(使)用费管理台账;监督土地征(使)用费及其增值部分的收缴和使用;开展财务检查,督促村组搞好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土地征(使)用费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的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项审计或检查,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各村、组要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定期进行民主理财,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对土地征(使)用费及其增值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布,提高土地征(使)用费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克扣、私分、侵占、截留和挪用土地征(使)用费的,由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追究责任;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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