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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湖塘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72/2006-0006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湖政〔2006〕83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06-11-20 发布日期: 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湖塘镇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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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塘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2006〕83号
 

各村、各相关部门:
   《湖塘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塘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照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镇调查摸底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准日:2006年11月30日。
   二、保障范围: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三、保障对象
   1、保障对象以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界定的股东为基础,但不包括下列人员:1)安置到县(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2)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3)死亡人员;4)其他。
   2、照顾对象:1)股份制改革后婚迁迁入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且未参加县(区)属以上企业或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2)股份制改革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农转非人员,且未参加县(区)属以上企业或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以上照顾对象,可列为保障对象,但实施保障时村(组)集体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3、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不列为保障对象。
   四、保障办法
   以2006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分别实行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和保养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领取生活补助金6000元。2、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
   至5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60元,为期2年,到达保养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40元,到达保养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4、第四年龄段(保养年龄,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养金200元。
   上述年龄段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每个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一个年龄段的保障待遇。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11月22日前)
   召开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会议,宣传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义、目的和相关政策,统一村、组干部思想,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二)确定保障人员(11月21日—12月5日)
   1、根据保障对象调查摸底情况,与各村民小组及与劳动所进一步进行人员核对,主要由村负责把关。
   2、在核对基础上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公示表》,并张榜公示一周(11月25日前公示,12月1日前公示结束)。
   3、对公示人员如有异议,对异议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公示结果情况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确认表》,从而确定保障对象。(12月5日前)
   (三)测算保障资金(12月8日前)
   保障人员确定后,以2006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分出各年龄段人员情况,由财政所测算保障资金,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表》,各村根据保障资金测算表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审批表》。
   (四)召开董事会(12月10日前)
   由董事会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2月10日前)
   将董事会拟订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方案审批表报批(12月12日前)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审批表》先由村民委员会审核,镇政府审定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七)公布方案
   将区审批同意的保障方案在村(组)务公开栏公布一周。
   (八)筹集资金(11月22日—12月10日)
   (1)村组集体缴费部分。区、镇两级工程结欠各村征地本金中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和镇财政专户资金、镇级借款中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由镇财政所协调筹措,剩余部分由各村组织筹措,组级资金不能平调。(12月5日前)
   (2)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由个人支付,村组织收缴,不允许村(组)垫付。(12月10日前)
   (3)各村在12月10日前将筹措和收缴的资金交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九)建卡发放(12月10日—12月31日)
   (1)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养老保险费由镇财政所统一解缴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城保”规定建卡到人,达到保养年龄后,凭卡按月领取养老金。
   (2)生活补助金、保养金由镇财政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款,劳动所建卡发放。
   六、镇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确保我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1、综合协调组。责任部门:经管站、土管所,主要负责业务辅导、政策咨询、征地情况审核和方案报批。
   2、人员核对及建卡发放组。责任部门:劳动所,主要负责有异议保障人员核对和已确定保障人员的养老金、生活补助金和保养金的建卡发放。
   3、资金协调组。责任部门:财政所、资产经营公司、拆迁办,主要负责区、镇重点工程结欠各村(组)征地本金的资金协调,并督促村(组)做好保障资金筹措工作。
   4、信访接待组。责任部门:大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和相关矛盾调处工作。
   5、工作指导组:为原调查摸底的13个工作小组。
   七、相关要求
   1、组织形式要统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要以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要以家庭为单位捆绑式进行,若个别被征地农民家庭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须由户主提出申请并签字,作自动放弃,以后不再享受此待遇。
   2、征地范围内未签订征地协议的村民小组暂不纳入本次保障对象。
   3、保障资金筹措不到位的村(组)不得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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