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基本建设项目。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利用集体积累、土地征(使)用费、各类借款、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及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桥梁道路工程、路灯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成立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村经济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司法、经管站、财政所、建设办、审计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塘镇审计所。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经管站负责对各村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工程款项是否严格按施工合同支付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计所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各村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设计等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廉政建设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建设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说明、建设总体轮廓设想、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筹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估计等。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报经管站备案汇总。由经管站根据各村年初编制的资金预决算报告审核汇总后递交镇党委研究落实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计划落实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到区、镇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正规技术单位规划、测量、钻探、设计。没有正规设计图纸或套用图纸未经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工程不得施工。严格杜绝工程质量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镇审计所具体负责,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和其他事项。各村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指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指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商量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活动中的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需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包括50万元以下有特殊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其他工程由各村领导研究决定派员自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监理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控制等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六章 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等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在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图纸会签,技术交底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5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合同草案报审计所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的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浪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30天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然后依据审计报告以及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审计具备的条件:1、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2、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编制好工程决算。3、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村必须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镇党委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分清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村要把完工项目审计情况及时在村公开栏内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要求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和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同志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承建单位终身负责制。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