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新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使在全镇更有效地巩固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做到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以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根据《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提倡晚婚晚育,国家事业单位男女双方必须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 3、根据生育政策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婚。 4、凡符合法定年龄和晚婚、晚育年龄的男女双方,凭户口所在地证明、男女双方身份证,男女双方户口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凭结婚证复印件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 5、凡符合省计生条例第22条、23条、25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生育申请,报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材料,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6、婚假:符合晚婚晚育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为7天。 7、产假:达法定婚龄生育的享受产假九十天,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若在产假期间上环增加十五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 二、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落实好有效节育措施。 1、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倡公民以避孕节育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对已生育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2、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镇、村两级负担。 三、有关计划生育的福利待遇。 1、全镇企事业单位、个私、条线、联营办、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工商企业职工,落实节育措施或手术补救措施的,可以享受假期分别为: 女扎40天 人流15天 男扎40天 放环5天 引产30天 钳刮20天 上述手术费用均有所在单位法人签字报销,在假期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年终评奖。 2、各村民有以下情况,可享受待遇为: 女扎300元(病例除外) 钳刮80元 男扎300元 人流30元 引产200元 放环10元 3、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基本项目结算标准: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环):手术费30元;白带常规5元;血红蛋白、尿妊娠试验(必要时做)10元、2元,合计35元/人次。 ⑵取出宫内节育器(取环):手术费30元;白带常规5元;X光透环2元。合计37元/人次。 ⑶取环+放环:50元/人次。 ⑷人工流产:手术费60元;白带常规5元;阴道清洁度5元;血常规10元,合计80元/人次。 ⑸人工流产+放环:100元/人次。 ⑹人工流产+取环:112元/人次。 ⑺人工流产+ 取环+放环:140元/人次。 ⑻钳刮:手术费120元;血常规10元;尿常规10元;出凝血功能测定50元;胸透5元;心电图10元;B超30元;住院及护理费等50—60元;合计290—300元/人次。 ⑼引产(中):手术费120元;血常规10元;白带常规5元;尿常规10元;出凝血功能测定50元;心电图10元;B超30元肝功能30元;胸透5元;清宫费30元;产包30元;住院及护理费等200—250元左右,合计550—600元/人次。 ⑽输卵管结扎:手术费120元;血常规10元;尿常规10元;心电图10元;胸透5元;肝功能30元;出凝血功能测定50元;B超30元;麻醉药30元;各类监护费等100元;住院护理费等200元。合计625元/人次。 ⑾输精管结扎:手术费30元;血常规10元;尿常规10元;出凝血功能测定50元。合计100元/人次。 ⑿皮埋术:手术费70元;皮埋药物35元;出凝血功能测定血常规20元。合计125元/人次。 注:①所有手术经费均包括妇科检查、材料费,不得再另行收取。 ②住院及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 4、四项手术费镇政府按各村人均1.5元进行总额包干使用,超过部分镇、村各半承担 (特殊情况除外) 。 四、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办法: 1、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凡在各类企业工作的职工由单位法人支付每年每人20元; (3)农村中无工作的由村委发放,每人每年20元; (4)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由镇财政支付每年每人20元。 3、符合《条例》第十五、十六条可照顾生育二孩的夫妇,如要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须签订放弃照顾二孩合同,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待遇。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对照顾政策可照顾生育二胎的,在办理照顾二胎生育服务证的同时,退出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五、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1、凡需外出经商、做工、办厂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夫妇,必须持夫妇俩身份证件、女方一寸照片、外出地点名称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凡流入本镇的外地育龄夫妇,坚决贯彻《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的管理原则,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同教育。 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规范法律程序。 根据《条例》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党员、干部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将由镇纪委查处,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本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七、以上规定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