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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928/2014-000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规规〔2014〕4号 发布机构: 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14-11-11 发布日期: 2014-1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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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规规〔2014〕4号
 

    

常州市规划局
常规规[2014]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基层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按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批后管理主要包括规划验线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本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启动规划批后管理流程,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结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放样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放样成果表、建设工程放样图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完成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基础线进行规划检测测量,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检测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许可证附图、检测图、成果比对表等。

       第五条 规划测量相关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向本局申请验线。

       第七条 本局受理验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有正当理由无法验线时,可以延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验线符合要求的,本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证明。验线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线。建设工程经验线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 本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层高、建筑物轮廓线、女儿墙高度、建筑形态、建筑色彩、退界要求、道路、停车设施、地块出入口位置、应拆建筑是否拆除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规划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中止:

       (一)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停工二个月以上的;

       (二)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二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形。

       批后管理中止的,本局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中止通知书。

       中止情形发生变化,经确认,可以恢复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本局根据批后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批后管理意见书,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对其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规划测量成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颁布的《常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暂行规定》(常规〔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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