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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57/2014-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国土局  
产生日期: 2014-02-12 发布日期: 2014-0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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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部署要求,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去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等文件,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等文件的相关内容,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是国土资源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依法依规、能放则放,简化程序、运转高效,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工作,促进行政职能转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升。

    

       二、落实国土资源部下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13〕44号文件要求,对国土资源部下放至省国土资源厅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的核准类事项,以及下放至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预审的备案类事项,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承接和落实工作。

    

       三、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对于省投资主管部门明确下放给市、县的审批类和核准类投资事项,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对于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备案类事项,以及省级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后需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事项,全部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

    

       四、简化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对于已列入省政府批准规划的项目和投资额度小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取消提交项目建议书审查环节;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取消提交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审查环节;对于经营性与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落实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招拍挂政策和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采取措施,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明确责任,承接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放的预审权限要主动承接,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预审运行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衔接,确保预审权限下放后承接工作有效落实。

    

       (二)优化流程,规范审批。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优化预审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预审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把关,强化监管。切实发挥预审的源头把关作用,严格落实国家、省供地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控制土地使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预审在线备案系统等手段,对预审审批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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