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细则》
2014年5月12日
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和《常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在武进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监察监督、政务管理等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征询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作出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三条 规划公示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等涉密事项的,不予公示。
第四条 规划技术科、规划管理科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规划监察科负责行政处罚、规划核实的公示公布工作;综合科负责政务管理公示公布工作。上述公示公布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对其公示公布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公示(布)期间的反馈意见,由公示(布)职能科室接待处理,不纳入信访工作范围。
第六条 公示事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对公示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稳控。
第七条 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
第二章 公示、公布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等规划制定工作应进行批前公示。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划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公示材料。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依据、选址单位名称、选址项目名称、拟选位置,规模。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划条件,经局办公例会集体讨论后(需经市局审批的规划条件,经市局规划设计技术会审会审议后),决定是否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已建或在建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拆除或新建项目;
(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依据、建设单位、拟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日照影响分析结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意见书、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规划变更的,还需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公示意见是规划变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或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进行批后公布:
(一)总体规划:批复,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
(三)专业规划:批复,依据,主要内容简介,主要图件等;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经审定的选址位置图等;
(五)规划条件:依据,主要内容,经审批的主要图件等;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规划用地图等;
(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需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还应附日照分析结论等;
(九)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地形图等。
第(一)、(二)、(三)项及其修改批后公布时间应至规划期末;第(四)、(五)、(六)项及其变更批后公布时间为一年;第(七)、(八)项及其变更批后公布时间应至该项目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第(九)项批后公布时间为三个月。
对变更事项进行批后公布时,公布内容还应当包括变更前原批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公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查处的依据;
(二)违法行为查处的程序和时限;
(三)违法行为单位名称、违法行为事实;
(四)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二十日内应进行批后公布,批后公布截止时间应至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公布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规划许可,规划验线,规划核实,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程序、办事环节、资料要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政务公开信息公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规划公示(布)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固定场所公示(布):通过规划馆、规划公示栏等场所公示(布);
(二)新闻媒体公示(布):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布);
(三)现场公示(布):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委会)或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公示(布),并留存公示起止日的现场公示影像资料;
(四)网络公示(布):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常州市规划局网站、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网站进行公示(布);
(五)其他易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现场张贴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不涉及相邻住宅和利害关系的项目,现场张贴数量由公示公布科室酌情决定;
(二)涉及相邻住宅和利害关系的项目,现场张贴数量不应少于5张(套)(份);
(三)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容易产生重大社会反响的建设项目,应增加现场张贴的数量;
(四)道路、河道、管线类建设项目,视建设规模,可采用网上公示为主,现场公示为辅的方式进行批前公示;
(五)相关职能科室也可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增减张贴数量。
第十八条 批前公示现场张贴位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人流相对集中处;
(二)利于驻足观看处;
(三)离建设现场不远处;
(四)符合利害关系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直至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公示牌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
(二)公示牌的尺寸应不小于A1图幅,彩色效果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1000,分辨率不小于150dpi,文字说明及图面标注的字体为4号宋体,道路、河道、管线的图幅和比例尺按实际情况确定。
房地产开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必须同步在施工现场及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进行批后公布,同时应公布彩色效果图。
第三章 公示、公布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条 一般公示事项,在对外公示前,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示工作。
重大公示公布事项即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容易产生重大社会反响的公示公布事项,公示公布前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示公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及公示(布)图文的审查、盖章、张贴、拍照、反馈意见采集、归档等工作。采集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反馈。对不予采信的意见在反馈时须说明理由。规划公示(布)应填写《常州市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公示跟踪表》,满足依法行政自我举证要求,纳入规划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科室公示(布)的图文,由职能科室按照相关规定把关制作,确定制作图纸的比例、内容、张数等。所制作的图文必须符合公示(布)的要求,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指标、规范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将公示(布)的图文和内容,制作成电子文件,交由综合科进行网上公示(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图文制作完成后,由相关职能科室审核是否符合公示(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公示(布)规定,须到公示(布)现场,按确定的张贴地点张贴公示(布)图,并拍照留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无反馈意见或反馈的意见得到处理解决的,相关职能科室方可进行规划许可工作。涉及建设项目竣工已投入使用(由规划监察大队负责确定),但建设单位仍不按规定申报规划核实的,视为公布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示(布)内容涉及报纸公告的,由相关职能科室拟定公告内容,交由综合科进行报纸公告。
第四章 监察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领导同意后,在实施公示(布)工作之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提供书面材料联系规划监察科、规划监察大队进行公示(布)的监察监督工作,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含公示(布)图文、张贴位置图、联系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批前公示的监察监督工作由规划监察科负责,规划监察科应在批前公示期限内,采用不定期、不定时等方法实施批前公示的监察监督工作,如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张贴,公示期间图纸缺损、张贴位置不合理等有关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规划监察科应建立批前公示监察监督台账。
第三十条 批后公布的监察监督工作由规划监察大队负责,规划监察大队应在公布期限内,结合批后管理工作,采用不定期、不定时等方法,实施批后公布监察监督工作,如发现公布牌缺失、污损、不完整或其他批后公布地方不张贴等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恢复,并反馈相关职能科室。
规划监察大队应建立批后公布监察监督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未依法进行规划公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