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05 】 85 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镇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镇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前黄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1 、年满 60 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子女为 196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的)
(l)、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二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 50 周岁的农村居民。具体按照<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省、市相关解释口径进行认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奖励扶助金的来派和发放时间方式
奖励扶助金由区镇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建立镇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2 00 5 年 l 月 1 日起计算。奖励扶助金原则上每半年(每年 6 月、 12 月)发放一次。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为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执行市统一规定。各地不得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镇财政所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人口计生服务站、镇财政所和相关部门组成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镇计生服务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镇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各村(居)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镇的奖励扶助工作。
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毛凤兰
副组长:谈永南
组员:金志俊、居敏俊、吴建伟、钱红英、朱凤华、陆爱娟、杨春虎、李小健、章勇、曾萍芳、蒋竣
办公室成员:由镇计生服务站全体成员组成
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5 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9 月 10 日一 9 月15日)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镇实施方案、宣传动员和对村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奖励扶助工作。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 9 月 16 日一 10 月 31 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各村(居)要严格按照市区统一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 11 月 1 日一 11 月 20 日)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储蓄卡,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并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 11 月 21 日一 11 月 25 日)总结评估阶段。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村奖扶制度工作总结于 11 月 25 日前报送镇计生服务站。
(二)从2006 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在确认今年奖扶对象同时对 200 6 年达到条件的对象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镇计生服务站,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各村于每年 5 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委托发放机构于每年 6 月 30 和 12 月 31 日前把奖励扶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七、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村(居)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区里上网、村里上墙,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切实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省、市、区的要求及各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镇将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黄镇人民政府
二00 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