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镇经济发展,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有效利用外资,引导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利用外资工作的奖励意见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l 年和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
5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 《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所得税免缴。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性规费优惠:
1 、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即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镇级综合性规费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 、其他本镇范围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半”。即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镇级范围内综合性规费。
3 、增资扩股企业“适当优惠”。即已在我镇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要求增资扩股的,视投人额度,在收缴的镇级综合性规费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视项目性质、产品的科技含量、投人比例和密度、产出和销售情况等给予地段选择和土地价格的适当优惠。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水电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的优惠:
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镇级应交规费实行减半收缴的优惠。
五、对引荐外资有功人员的奖励:
l 、引荐外资 200 万美元以下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投资密度要求的奖 3 ‰,一般性项目奖 1 ‰,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2 、引荐外资在 200 万美元以上, 1000万美元以下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投资密度要求的奖 5 ‰,一般性的项目奖 2‰ ,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3 、引荐外资在 1000万美元以上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投资密度要求的项目,另行给予项目引荐人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以各村、各条线为单位,凡在年度内举办一家 2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2000元, 200 万美元至 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5000元, 500 万美元以上的视投资规模给予奖励。此奖金村书记和单位负责人得 50 % ,其余 50 %按贡献大小奖励给相关人员。
以上引荐奖励是指年内实际到帐外资,且通过验资后,按实绩年度一次性奖励。奖励范围是除区政府明确规定不享受奖励对象外的社会各界人士。
本意见自 2 005 年 l 月 1 日起执行,由镇政府负责解释并实施,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前黄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