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镇工业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武政发【200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二 00五年一月一日起,我镇的工业企业规费,根据武政发【2004】34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仍实行总量控制,即按企业销售收入的 1 %收取并缴纳。
二、规费收交对象:凡在本镇范围内无论何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上交各项规费。
三、规费上交的计算标准:划拨结算及责成收缴的单位。
1 、综合规费 1 %的构成。
综合规费由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费基金镇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构成。企业上交的综合规费,原隶属村级管理的企业按0.45%返还结算给村,原隶属条线管理的企业按0.25%返还结算给条线,其它统一留镇使用。
以上规费由地税所根据企业销售收入按月收取后,交区有关部门及财政所。
2 、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上交的综合规费,镇村条线按出资额享受所有者的权益。
3 、土地使用费、电力设施费、财产租赁费等仍按订合同标准收取,上交镇资产办或村,未办理征(使)用手续的土地,由企业与所在村组结算。
4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税上交,按企业免税额的20%上交镇政府,由国(地)税所在办理企业减免税时代扣交到财政所。
5 、人民教育基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防洪保安费(按人收取部份)绿化费、联防费等按上交有关规定收取。
四、鼓励企业发展工业的规费优惠政策。
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本着减轻负担,注重服务的原则,对规模企业、高速增长企业实行规费优惠。
1 、2004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5年增长 40 %以上的企业; 2004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005年增长 30 %以上的企业。以上各档次超过增幅部分后上交镇村统筹社会性开支实行优惠 40 % 给企业。其余按返还比例分别给村、条线和留镇。
2、2004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05年增幅超过 100 % 以上的部分镇村社会性开支实行全免。
3 、2005年独立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其超额部分实行“零”规费。
4 、原来企业与镇村条线在改制时另有约定按原协议执行,不重复享受。中外合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优惠。
5 、以上优惠部分的规费实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不得重复计算。
6 、以上 1 一 2 项优惠政策,如有企业2004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减幅较大,测算标准基数按前三年平均数计算。
7 、工业园区企业按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强规费收交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1 、镇成立规费收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毛凤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税所、地税所、财政所、企管站、经管办、统计办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各企业的规费上交情况,各村委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各种规费的收缴工作,以保障镇村社会事业建设经费的正常供给,同时又确保优惠政策的具体兑现。
2 、加大收费力度,有关责成收费单位必须履行职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月按季收缴结付,镇财政所负责督促,建立收费明细台账,每月印发收缴规费的明细报表。
3 、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整治力度。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假冒伪劣行为,环境污染等问题之一,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 、加快健全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要求职工社保比例不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5 、对不服从工业园区管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6 、对不履行正常开票手续的企业,成立由国税所、地税所、企管站、财政所、经管办、用电所、村委等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班子,根据其耗电、耗材、设备、生产能力、用工依据等情况,核定销售收入收取综合规费。
7 、综合规费按《武进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属区统筹的部分,直按上交区财政专户,留镇使用的部分,列入镇预算外资金专户,返村使用的部分,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财政所拨到经管办后统一结算到村,返条线使用的单位,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财政所拨到有关单位。
以上实施意见,希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按时缴纳各项规费,同时抵制规定以外的其他乱收费现象;如上级规费政策有变化另行商定。
本文件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前黄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