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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 2007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592/2006-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前政发〔2006〕61号 发布机构: 前黄镇  
产生日期: 2014-06-09 发布日期: 2014-06-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切实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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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07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前政发〔2006〕61号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 [200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参保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

按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参加率要确保在95%以上的要求,全镇 2007年的参保目标任务是28260人,比2006年净增3000 人左右。根据各村户籍人数和企业职工人数,对2007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件)。各村要根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研究和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按照前政发[2004]56号第八条规定的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各项政策,特别是今年出台的住院补偿新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及时补发《宣传手册》,使每一户、每一个参保人员都能知晓理解,增强他们的自觉参保意识,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要组织各村组按本地户籍人口对参保情况作一次统计分析,对参保率较低的村组,要帮助查找原因,组织力量,挨家挨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做好外来人员的参保工作,对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人员,企业应予本地职工一样为其缴纳农村医保费。要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把所有学生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越性,提高学生的保障程度,确保参保总人数目标的完成。 

二、确保医疗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各村要研究保费收缴的办法和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力量,及时收好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镇政府将根据各企业的职工人数(扣除己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按每个职工30元分解落实到各企业,委托地税代征。本地企业职工在村委缴费的,其个人缴纳的25元不再重复缴纳。外来职工和未在村委参保的本地职工,由企业代收个人缴纳的25元。企业应做好未在村委和居委会参保的人个保险费的代收工作,地税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农民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户为单位开给专用的收款收据,各村要加强票据的管理,堵塞收款漏洞。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委,可以对个人缴费进行适当补贴,但不提倡个人缴费部分由集体负担。参保单位必须在2006年12月10日前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到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在2006年 12月15日前交镇财政所。

三、加快信息录入和信息核对进度

为实现参保人员在2007年1月1日起能实时结报,镇、医院要抽调专门人员,把2007年度参保人员名单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结束后要加强核对,一是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名单进行核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偿后不得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要求补偿,各村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与民政办核对低保户、五保户、三属、伤残和在镇老复员军人的录入数据准确性,确保区、镇财政补贴和困难人员住院二次补偿的准确性。三是与村委核对所有参保名单,核对完毕由村委责任人签字确认。新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要及时打印发放,一律不得集体保管,医保卡遗失的要及时补办。这项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全部完成。

四、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镇人民医院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指导。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要在规范管理、搞好服务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用药、开人情方等现象,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为参保病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信息网络建设,抓紧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计算机补偿平台建设,年内全面实现区镇村三级医疗补偿的实时结算,提高补偿管理水平。各村要加强对补偿手续的宣传,使每一位参保人员在区内带好医保卡就诊,确保医疗费能实现即时补偿。业务经办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和熟练计算机技术,提高补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07 年1月1日过后,各村要组织人员对今年参保人员尚未获得补偿的门诊费票据主动开展一次收集,统一到镇人民医院结算补偿,今年的门诊补偿工作必须在2007年2月15日前结束,维护好参保人员应得利益。

                                    前黄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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