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为贯彻落实武政发〔2009〕5号《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武政办发〔2009〕6号《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根据本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镇成立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马建立任组长,朱怡忠任副组长。成员有:蒋小中、李国栋、沈旦萍、王美琴、朱军、解建波、徐贤平、丁雪刚、各村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王美琴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导协调和检查。村会计和村劳动协管员负责操作本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镇范围内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16周岁(在校生除外)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城镇非职工居民)均为参保对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集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2009年的缴费基数为6000元,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承担10%(即个人缴纳600元/年),财政承担10%(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按1:1比例补贴600元/年。
2、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个人在参保时可申请“前补”,前补年限以本人到达领取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为限(前补期间,享受规定的财政补贴)。
3、参保人员的参保手续由所在行政村以村为单位集中办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者本人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缴费,在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别缴清上、下半年度个人应缴保费。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比例以及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标准随本区农村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调整,调整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财政补贴办法
1、参保人员凡男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10%,财政承担缴费基数的10%(区、镇财政各承担5%)。
2、被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的,区、镇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10%进行补贴,区财政补贴进统筹账户,镇财政补贴进个人账户。
3、凡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进行“前补”时,区财政给予补贴,每前补一年,享受财政补贴240元。
4、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的资金,由区、镇财政按补贴标准分别承担70%和30%。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可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按今年的缴费数额计算,月领取养老金为男246元/月,女231元/月)
2、对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人员在领取年龄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前补”累计缴费期限满15年,可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
3、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但未进行“前补”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则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
4、新型农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缴费期限满15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168元/月;缴费期限超过15年,每超1年在原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递增5%。(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男6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39、女55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70)。
5、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时,从2009年7月1日起,凡具有本镇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40元/月。对已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仍可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对有一定固定经济来源的保养人员,实行“补差”的办法,即超过补贴标准40元/月的不补,未满40元/月的,补足40元/月。享受“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界定:由个人申请,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同时进行公示,经过、镇两级审核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6、凡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各类农村劳动者,都必须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直系亲属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家属中符合以上第5点规定的老年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
7、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所领养老金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8、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历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额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丧葬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落实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1、村完成镇政府下达的2009年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村不予奖励。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列入2009年度村主要干部年终管理考核内容。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待遇。
2、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退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保:(1)户口迁出本镇;(2)服兵役提干;(3)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5)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6)因故死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村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确保2009年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的完成。
本通知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解释。
前黄镇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