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镇村领导干部为全体镇干部、镇属事业单位正副负责人、村(居委)主要干部。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和一般村干部以及垂直管理单位中组织关系在本镇的工作人员必须参照执行本办法,由所在单位加强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镇村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晋升交流等事宜。
第三条 镇村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及服务对象参加。如上述对象属于亲属,拟邀请前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镇纪委报告。
(二)收受亲属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五)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镇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操办婚庆等喜庆事宜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如实填报《镇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镇纪委备案。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镇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并报镇纪委备案。村书记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报告由联系村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纪委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镇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六条 镇党委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村主要干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述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镇村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受邀参加本人所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及服务对象操办的上述事宜。
第八条 镇纪委要切实加强对镇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礼嘉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