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镇内设机构中全体全民事业和镇自聘工作人员。
二、退职对象及待遇
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镇内设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正副负责人,均须执行退职制度,退职后不再担任内设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但应继续上班工作。
因年龄原因正常退职的,退职期间,享受原职务的工资和年终奖金至离岗退养,但不再享受年终综合补贴。
因不胜任岗位或身体健康等原因,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退职的,从退职的下月起,最多享受上述待遇两年;满享受年限后,按个人即时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个人违纪违规等受到处理而不再担任职务的,按处理后个人即时工作岗位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离岗退养对象及待遇
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镇内设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均须执行离岗退养制度;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根据个人申请、部门同意、镇党委审批,也可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
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以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五项之和及生活补贴为基础执行;
镇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基本原则为不低于当年度常州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基本工资(正职750元/月、副职700元/月、一般人员650元/月)、生活补贴(正职350元/月、副职330元/月、一般人员310元/月)之和为基础执行。
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原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四、其他
本意见由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
201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