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目标,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建立预防、查处、监管、执法为一体的土地联合行动机制,推动全镇国土资源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镇自然资源管理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自然资源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所、派出所、交管所、建管所、城管队、经管站、水利站、财政所、环保办、企管站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所。办公室下设巡查监察组、联合执法两个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土地联合执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协调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领导小组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具体联络员,研究解决动态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分析通报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的情况,汇报交流预防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的工作设想。
三、实施办法
(一)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组织网络,实现村、镇、区自然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全覆盖与大防控。
1、加强村级自查。由各村明确1名村干部,或者聘请1-2名有责任心的土地执法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自查。各村必须保证每天对本辖区巡查1~2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上报。建立相应的巡查台账。一旦发现违法用地,必须立即向镇国土资源所土地执法监察中队报告(联系人:潘国金,联系电话:13813676222)。
2、加密镇级巡查、督察。镇自然资源所增挂土地执法监察中队的牌子,由自然资源所所长任中队长,所里抽调两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每天必须对辖区巡查两遍,并由中队长负责,配足力量,配套车辆,分工负责,分片督察,确保每天督察一遍。建立巡查台账,实行日报制。每天下午3:30前向镇政府和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上报巡查情况。
(二)组织联合执法。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上下协同、限期执行”的总体思路,迅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把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1、立足现场快速处置。当巡查发现一般性土地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处于初始状态时,土地执法监察中队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仍继续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执法监察中队应当在3小时之内形成书面材料,并向镇分管领导汇报。镇分管领导召集派出所、城管等单位领导进行研究,确保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之内组织人力、机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原状,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2、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当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行为时,土地执法监察中队与镇难以实施拆除的,土地执法监察中队应当立即形成书面材料,当天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上报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联合执法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召集国土、公安、城管现场调查,并于48小时内组织力量、机械制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公安局、城管局各抽调20-30名人员,负责现场秩序;区国土局负责机械调度并进行现场指挥。
四、执法监督
为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全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与联合执法这项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浓烈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公开监督与举报。
五、责任追究
1、对应予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不配合联合执法的,发现一次经查实的,纪委监察部门将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发现二次经查实的,纪委监察部门将追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发现三次经查实的,纪委监察部门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镇土地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移送区纪检部门处理。
2、各村不履行职责,全年发现一例任意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国土所暂停该村土地使用报批手续、供地手续和变更手续等申报,直至拆除后恢复;发现一例任意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镇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在具体联合执法过程中,村、镇相关部门有袒护说情等不利于案件查处现象的,发现一次经查实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二次经查实的,纪委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因瞒报、漏报形成违法用地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责任在所在村的,将冻结该村所有土地相关手续申报。责任在相关部门的,取消该部门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5、当发现暴力抗法行为,应实施联合执法。执法期间,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其他形式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或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由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阻挠行为,纪委监察部门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渎职、失职等导致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礼嘉镇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