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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0X/2014-00009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审发〔2014〕19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4-10-13 发布日期: 2014-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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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审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区各办局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审计局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现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常州市武进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和镇长(主任);

(二)区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区委、区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在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六)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法。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领导人员。包含单位为:各镇、高新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经发区)、南夏墅街道、西湖街道、太湖湾度假区、春秋淹城旅游区、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体育局、民防局、征收办、总工会、残联、工贸资产公司、经发集团、国经公司、城投公司、建投公司、淹投公司、交通发展公司、先行建设公司、农业发展公司、民防建设公司、新农村建设公司、太湖湾旅游公司、淹城建投公司、广电投资发展公司;

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部门领导干部。包含单位为:法院、检察院、农工办、广电台、报社、司法局、商务局、文广新局、药监局、计生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科协;

C类是指掌握资金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的部门领导干部。包含单位为: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台办、信访局、老干部局、机关党委、610办公室、党校、党史工委、档案局、新闻网站、文联、团区委、妇联、侨办(侨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开放大学、前黄高中、奔牛高中、武高、职教中心校、横林高中、幼儿师范学校(进修学校)、人民医院。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确需调整分类的审计对象,应由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对A类审计对象,任职2年以上的,一般安排任中审计;对 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对C类审计对象,实行离任审计与离任交接相结合。离任交接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对象遇下列情况可实施届中抽审。抽审情况主要包括:一是群众对执行财经纪律反映比较强烈的;二是在以往审计中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相对比较严重的;三是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及群众较为关注的;四是由于其他原因,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上一轮审计不足一年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需要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上述所列情况(一)的,一般需采用离任交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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