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政发[2006]37号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规范暂住人口收费的
实 施 意 见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进一步规范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武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暂住人口的管理
1、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管理工作,由镇派出所、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村暂管站及用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2、镇政府依据镇暂管办提供的各村暂住人口数及房屋出租户的登记办证数量,从收缴的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将对各村暂管站实行奖励。
3、奖励标准按照各村暂管站配合镇暂管办登记办理的暂住人口数和房屋出租户数及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总数的20%和房屋出租户每户6元奖励到各村暂管站。
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
镇政府根据武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和区物价局核发的0520150收费许可证,由镇政府委托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代收,同时使用镇财政所统一票据,全额上缴镇财政。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收取。
三、征收对象及收费标准
1、征收对象:在全镇范围内从事经营、经商、务工等暂住人员。
2、收费标准: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按2元收取,该费由暂住人员本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镇政府、镇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从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礼嘉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