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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撤村建居后原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暂行意见
索 引 号: 014134325/2010-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西街办发〔2010〕35号 发布机构: 西湖街道  
产生日期: 2010-12-20 发布日期: 2014-06-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撤村建居后原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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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撤村建居后原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暂行意见
武西街办发〔2010〕35号
 

  各相关单位、聚新家园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撤村建居后原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原四村集体资产进行整合,建立聚新家园社区经济合作社,单独建帐,由聚新家园社区居委会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撤村建居后原村委的社会性事务支出从居委会账户支出,除特别规定外不再从社区经济合作社列支。

  三、为规范社区经济合作社的支出,允许列支项目仅限于:

  1、安置区物业管理的补助经费,聚新家园安置区物业费用不足部分,按年度物业公司实际发生数从社区经济合作社中支出;

  2、原生产队长报酬(在社区末划分居民小组前按原待遇执行);

  3、用于敬老和优秀学生的奖励费用(标准统一制订);

  4、资产经营管理涉及的费用;

  5、经街道批准的投资性支出;

  6、其他公益性支出;

  7、社区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

  8、已经挂帐的往来款需要支出时经单独审批予以支出。

  四、列支审批程序

  本规定允许列支的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相关规定,先履行民主理财程序。

  2、申请。社区经济合作社使用资金时,制定好资金使用方案,填制用款申请书,上报街办经管科。

  3、审核。街道经管科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

  4、审批。由街办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街办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方可支出。

  五、社区经济合作社账户每半年度结报一次。

  六、街道组织经管、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各村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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