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镇市镇、农村大道、河道、山林及四傍绿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镇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绿化林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损毁。
二、严禁盗伐、砍伐树木、花卉等林带绿化植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带绿化内剥刮树皮、采摘花朵、枝条、果实和折挖竹笋。
四、严禁在林地内挖泥取土、倾倒有害污水、废渣和堆放物料,以及将新坟入葬林地和在林地内用火、烧纸、烧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范围内开垦种植、间种或放牧。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施工和侵占林带绿地。确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所在村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镇农林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并交纳移地绿化补偿费,制订绿化占一补一有关协议,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对违反上述绿化林带管理规定,任意侵占林地、损毁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雪堰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