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我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市、区扶持救助残疾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办法。
一、康复:组织实施由区残联统一开展的助行、助听、助视等救助工程,为贫困下肢残疾、行动不便者配赠轮椅,为贫困肢体残疾者配赠拐杖,为贫困盲人配赠杖,对贫困下肢截肢者安装假肢实行补助;为贫困听力残疾人配赠助听器;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由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精防办在精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负责办理对贫困精神病人实行免费供药(标准为600元/人·年)的申领手续。村、社区残疾人活动室、康复服务站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选派康复医生或指导人员指导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所(站)要为辖区内残疾人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建立家庭病床等。
二、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学校应酌情减免杂费、代办费、住宿费。允许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残疾人工作所在地借读,并酌情减免借读费。对残疾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女子考取国家公办中专以上全日制学校的,按规定帮助考生向区残联申领助学金,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培训: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和劳动力资源配置需求,结合残疾人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劳动技能培训项目,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种养业技术培训。残疾人参加由区、镇残联组织或批准的职业技能、种养业技术培训,在取得结业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其培训费用由区、镇残联给予全额补贴。
四、就业:残疾人在本镇福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要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享有平等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变更残疾职工劳动关系时,须报区、镇残联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酌情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酌情减征所得税;对残疾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从事商品销售、月销售额不满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自主创业:鼓励扶持残疾人自强不息、自主创业。残疾人及其家庭发展个体工商业、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由区、镇残联给予5000元以内残疾人自主创业专项资金扶持。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区、镇残联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城镇管理、农贸市场、社区居委会等在发展三产服务业时,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摊位、岗位安置残疾人从业,并减免有关费用。
六、住房:农村泥墙危房改造应优先安排照顾残疾人家庭。对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应优先安排照顾残疾人家庭。
七、文体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被选拔参加区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残疾人,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全额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自由职业和无职业的,活动期间应发放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
八、生活保障:凡城镇和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当年度保障金金额的10%增发“助残金”。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可按规定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集中供养。
九、帮扶:协调和组织区、镇、村党员干部,开展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进全面小康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人员与残疾人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定期上门提供志愿服务和帮助。
十、捐助: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助活动,村(社区)“爱心超市”定期向残疾人开放,使残疾人充分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十一、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建筑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残联要参与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在城镇中心地段、行政办事机构,逐步建造无障碍坡道及方便双下肢残疾人厕位(包括坐便器)。
十二、法律服务和援助:司法、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要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残疾人,报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可获得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仍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雪堰镇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