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人民基本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市、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现结合武政发[2007]171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现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统筹
围绕“一区一策、同区同筹”的原则,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1、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08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由55元提高到65元,镇财政补贴由25元提高到35元;2009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调整为80元,镇财政补贴调整为45元;2010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调整为95元,镇财政补贴调整为55元。
2、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08年到2010年分别调整为30元、40元、50元。
3、提高企业缴费标准:2008年1月1日起,由30元调整为50元。
三、适时提高居民就医医疗补偿水平
根据新型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偿政策,确保调整后,门诊就医补偿比例15%;参保人员到镇卫生院就医住院的,就医补偿比例300~4000元的补偿50%;4000元~1万元的补偿60%;1万~3万元的补偿70%;3万元以上的补偿80%。参保人员到区级医院就医住院,按镇级医院的90%进行补偿,到区外医院就医住院的,按镇级医院的60%进行补偿。逐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的就医医疗补偿水平。
四、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各村、企业、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扎实工作,于11月5日前把收缴齐的医疗保险费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于11月10日前统一交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