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调整全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07-0000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07〕80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07-11-20 发布日期: 2007-11-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相关阅读:

关于贯彻调整全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雪政发〔2007〕80号
 

各村、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人民基本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市、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现结合武政发[2007]171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现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统筹

围绕“一区一策、同区同筹”的原则,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1、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08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由55元提高到65元,镇财政补贴由25元提高到35元;2009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调整为80元,镇财政补贴调整为45元;2010年市、区二级财政补贴调整为95元,镇财政补贴调整为55元。

2、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08年到2010年分别调整为30元、40元、50元。

3、提高企业缴费标准:2008年1月1日起,由30元调整为50元。

三、适时提高居民就医医疗补偿水平

根据新型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偿政策,确保调整后,门诊就医补偿比例15%;参保人员到镇卫生院就医住院的,就医补偿比例300~4000元的补偿50%;4000元~1万元的补偿60%;1万~3万元的补偿70%;3万元以上的补偿80%。参保人员到区级医院就医住院,按镇级医院的90%进行补偿,到区外医院就医住院的,按镇级医院的60%进行补偿。逐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的就医医疗补偿水平。

四、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各村、企业、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扎实工作,于11月5日前把收缴齐的医疗保险费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于11月10日前统一交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0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