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办发[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制定标准体系,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覆盖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事件发生。
二、目标任务
1、2013年,全镇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按《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全部接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推进正常运行。
2、2014年,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接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正常运行,建立起“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能考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律化。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9月)。以镇、村主管部门为单位,摸清企业底数,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基本资料。
2、重点推进阶段(2013年10月上旬至12月底)。对全镇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接入试运行,逐步完善提高。
3、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1月至6月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全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接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开始运行。
4、全面运行阶段(2014年7月至8月)。全面巩固和推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成果,不断完善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一)分类分级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实行评估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打分,根据得分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初评、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区安委办抽查的程序进行。
3、评定结果统一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委办提出,区安委办通知评定单位或部门进行复核,评定单位或部门应在7天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一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一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一次,D级单位每1年复评一次。
(二)监督检查
1、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及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定期实施监督检查;C、D级单位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属地管理和行业及专项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
2、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2次(其中针对C、D级单位的检查不少于8次,针对A、B级单位的检查不少于4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行业部门及专项监管部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领域)依据行业及专项监管特点自行确定检查频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安全生产自查自改管理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信息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改管理机构和填报工作人员。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按各行业监管要求,定期通过自查自改系统向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5、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以及事故隐患不报或经常零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督查和专项整治。
7、建立生产经营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主要内容要形成记录,参加人员签字,并进行存档。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定期通过自查自改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
2、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记录台账,主要内容有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整治负责人、完成期限、资金使用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
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向镇安委会或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专项报告。
4、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核查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自改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改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瞒报,漏报的现象。
(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只报不治的问题。
六、重点工作
1、建立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包含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工商代码、行业类别、注册类型、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以及工伤事故、执法监察、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因素,为实施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提供基础信息。
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害因素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法监管”的模式。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内容、检查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生产日常执法监察系统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实时管理、统计和分析,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七、工作职责
1、各单位要摸清和掌握辖区内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做好本辖区企业基础数据库、分类分级管理、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的落实工作;做好本辖区内除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组织各类企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
2、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组织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锁定直接监管的对象,负责直接监管企业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加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3、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根据有关部门出台的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自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要求,提交专项报告。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联系电话:区安监局信息科:朱晓波 86310331
镇 安 监 科:赵益萍 86162073
陈佳佳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