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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雪堰镇关于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2-0002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12〕44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2-03-20 发布日期: 2012-03-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燃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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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堰镇关于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雪政发〔2012〕44号
 

各村、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镇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现结合我镇实际,就贯彻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镇的燃气事业发展迅速,对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供应应急保障、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理等方面,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明确各行政村,配备专业燃气管理人员,加大燃气管理力度,促进我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城镇燃气的综合管理工作

  我镇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实施,大幅度提高管道燃气的城乡覆盖率,保障燃气供应。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雪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是我镇燃气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对其经营实施监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

   镇建管所应当会同我镇其它相关部门设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全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管处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本着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保障安全,节能高效以及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在编制本企业五年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将年度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和产能需求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三、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

  (一)规范经营市场管理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燃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的供应经营。

  个体工商户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仍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燃气企业在接通管道燃气时,必须检查燃气器具安装企业是否具有资质,没有资质的不得通气点火。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在已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在未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已有的民用建筑,也应当安装管道供气设施,逐步扩大城乡管道燃气覆盖率。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供气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不得作民用。

  (二)加强综合执法管理

我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清理整顿专项综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燃气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黑气、整顿瓶装气市场、保障供应。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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