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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五保供养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08-0000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08〕05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08-01-22 发布日期: 2014-06-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五保供养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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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五保供养有关事宜的通知
雪政发〔2008〕05号
 

各村(居):

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做好我镇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财政所、国家发改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五保供养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根据苏民救[2006]20号和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达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并要建立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经费等有关事宜作如下明确。

1、全镇五保供养标准2008年度为4500元/年·人。

2、五保老人供养由区、镇、村(居)三级负担,区财政局下拨1500元/年人,各村统筹1000元/年,供养费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负担。

3、各村有在院五保老人的承担1000元/年·人,作为在院五保供养老人的医疗基金,每年结算,结余部分滚动转入下年使用。

4、在院五保老人每次患病医疗费用1000元/人以内,由统筹的医疗基金开支,开支在1000元/人以上或患重大疾病的在院五保老人,送医前由敬老院与村(居)委和家庭联系人协商,费用由镇、村和家庭分别承担。

5、在院五保老人去世以后的丧葬费,由镇与所在村(居)各半承担,年终结算。(丧葬费标准原则控制在4000元以内)

6、五保老人送敬老院供养前,按规定条件和手续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入院。

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实施执行。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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