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11年320元/人年提高至400元/人年,其中:市财政20元/人年、区财政142元人/人年、镇财政130元/人年、参保个人缴费80元/人年、省财政28元/人年。
一、门诊
参保人员(含学生)在区内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最高限额500元。
二、住院
1、参保人员(学生除外)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按照以下规定补偿:
起付标准300元(含)以下不予补偿;
镇级医院:300元以上补偿72%;
区级医院:300元以上补偿55%;
区外医院:300元以上补偿35%;
区内双向转诊:300元以上补偿65%。
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50000元。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视作一次住院按比例补偿。
2、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在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补偿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50000元。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