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我镇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常州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人员和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单位应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第四条 镇残联和民政部门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福利企业用工信息,帮助联系合适的工种。 第五条 对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当年度新创办个体服务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体种植业、个体养殖业或其他个体经营企业,并已投入实质性经营且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后经营的,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根据上级残联培训计划,免费为有培训愿望的残疾人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对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残疾人,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可以获得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为低保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被选拔参加市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残疾人,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全额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与贫困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结对单位定期提供助学帮困、家政服务、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开展“爱心超市”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广泛进行社会发动,使“爱心超市”活动经常化、长效化、制度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工作。 第十一条 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与其他儿童、少年一样进入普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等学校学习;对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训练机构等给予资助或补贴。 第十二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正式被国家公办大学录取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残疾考生,发放助学金。 第十三条 凡城镇和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对本镇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精神病患者,及本镇常住户口的精神病人中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苗头,影响社会治安的病人,住院治疗费用采取区、镇、村三级负担的办法。 第十五条 免费为部分特困残疾人提供“助行、助视、助听”康复服务,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对无力购买药品的特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药品。 第十六条 对享受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家庭监护,须常年服药的下列城镇和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者;情感性精神障碍者(躁狂症、抑郁症患者);严重癫痫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定须常年进行控制性服药的精神病患者,享受规定的药品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南夏墅镇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南夏墅卫生院),为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对纳入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助残金。 第十九条 对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免申请残疾证的检测费用,从2006年11月起,镇残联负责统一办理残疾证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扶助。 武进区南夏墅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