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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648/2006-0001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南政〔2006〕16号 发布机构: 南夏墅街道  
产生日期: 2006-04-25 发布日期: 2014-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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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武南政〔2006〕16号
 

各行政村、各用人单位: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发[2006]20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区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现结合我镇的具体情况对社保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保扩面征缴的范围、对象、征缴基数及比例
  凡在高新区南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不论是本地职工还是外地职工,不论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还是短期劳动合同,不论是全日制工还是非全日制工,都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数。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为29%,其中用人单位21%,个人8%;失业保险为3%,其中用人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行业分: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由用人单位交纳;生育保险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540元/年?人,其中用人单位交480元,个人交60元,今后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调整,依据上级文件为准。
  二、关于社保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
  1、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上述五项法律条款规定,参加社保登记,并按实际用工人数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2、高新区南区范围内所有列入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单位,2006年按计税人数的30%比例参加社会保险,2005年前已参保的可抵扣比例,今后按扩面情况逐年调整比例,直至全员参加为止。其中福利企业按计税人数必须全员参加。
  3、高新区南区范围内所有外资企业,2006年按计税人数必须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4、各类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每年不少于1—2人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全员参加为止。
  5、各行政村扩面对象以自由职业者为主,参加险种为养老、医疗两项保险。
  三、征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六条及《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四、关于社保扩面征缴办法及奖惩措施
  1、列入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及外资企业单位,根据核定计税人数,必须按下达的比例参加社会保险,由地税三分局实行代扣代缴,劳动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2、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下达的比例由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代扣代缴,劳动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3、自由职业者申办社保参保手续由劳动所窗口直接负责办理。
  4、各单位如能按比例完成缴纳保险任务,凭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方可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并作为评先创优的考核依据。如不能按比例完成缴纳保险任务,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地税部门按照任务指标人数进行预征,次月还未办理,则预征的社保款充入社保基金,并逐月预征。
  6、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征缴时间
  2006年社保扩面征缴工作从5月8日至9月25日止。
  六、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各负其责
  1、各联系村蹲点镇干部要主动与村和企业联系,督促企业参加社保扩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总上报。
  2、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镇劳动所做好本辖区企业的社保扩面征缴工作。
  3、劳动所工作人员要按每月工作计划,具体负责社保扩面征缴的业务代理,申办手续,并实行月度责任考核。
  4、国税七分局、地税三分局、南夏墅工商分局、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要根据镇政府下达的参保缴纳人数比例,督促企业按时缴纳保险,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以上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区南夏墅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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