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扩大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关爱面,区局决定,为全区10000名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免费赠送1份女性安康疾病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20-65周岁的健康女性,分配名额参照全区总人口比例确定(其中新市民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具体名额见分配表);
2、只生育一个女孩优先;
3、家庭生活困难。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年保险费为24元/人,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区计生事业费中列支,与保险公司统一结算;个人投保的也可委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保险公司统一结算。
2、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算),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续保。
三、有关要求
1、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希各镇(开发区、街道)在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广泛发动,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保险的目的、意义和条件,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行参与此项投保活动,促进该项保险惠及更多计生困难家庭。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赠送一份“女性安康保险”,是关爱计生贫困家庭,增强贫困家庭生活信心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杜绝将名额随意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妇女,或者做“老好人”随意赠送,而真正需要关爱的人员却享受不到政策关爱。
3、严格审核,准确填报。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严格审核投保人家庭困难情况和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受益。同时,按照《女性安康保险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所分配的人数和《女性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名单》(见附件2)中的项目准确填报。请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投保名单报局宣传科,属于新市民的必须在表项中注明。联系人:吴道军,联系电话:86310535。
附件:1、女性安康保险名额分配表
2、女性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名单
3、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女性安康保险名额分配表
序号
镇(开发区、街道)
分配总人数
其中新市民数
1
雪堰
750
20
2
前黄
650
3
礼嘉
500
30
4
湖塘
1400
50
5
牛塘
400
6
南夏墅街道
7
洛阳
8
遥观
450
9
横林
10
横山桥
600
11
郑陆
12
奔牛
15
13
邹区
550
14
嘉泽
700
湟里
16
西湖街道
250
17
高新区北区
18
高新区
100
累计
10000
350
女性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周岁)
职业
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9
注:1、本表须准确填写,填错责任自负;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以电子表上报区局。
附件3:
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本职工作的妇女,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阴道癌、输卵管癌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续保除外),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明的七种癌症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其相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7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7种癌症之一;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患有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卵巢癌、转移性宫体癌、转移性宫颈癌、转移性子宫内膜癌、转移性阴道癌、转移性输卵管癌;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7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每份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费24元。
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7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合同约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被保险人病历、出院小结、医院发票、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本公司: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癌症: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具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医院。若本公司指定其他医院,将于保险合同中附医院名单或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若本合同未附医院名单且未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则视为本公司未指定其他医院。
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