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中队: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0月14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区域、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印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七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经本人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交局执法监督协调科。 第八条 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各科室(部门)所需的证件统一由本单位向区法制办申请领取。
第十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各科室(部门)应将发证情况报局执法监督协调科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持证人执法证遗失的应向局执法监督协调科报告,并登报告示注销后,方可予以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每次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3年。证件期限届满时,领证机关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章。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吊销行政执法证须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执法的,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