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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城区户外商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413427X/2014-00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城管发〔2014〕4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14-02-28 发布日期: 2014-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发布城区户外商业广告管理范围、管理对象、管理原则、审批规定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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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城区户外商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武城管发〔2014〕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在原中心城区区域(南至武南路、东至夏城路、西至淹城路、北至区界)的基础上,扩大至湖塘镇、牛塘镇和高新区北区行政管辖边界。

2、高架(青洋、龙江、长虹)、高速(沪蓉、沿江、常泰、锡宜)、京沪高铁武进段。

二、管理对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对象为:利用城市建筑(构)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以及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和城镇之间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主要包括:

区域(路段)内的各类宣传围档、墙(体)面、楼(屋)顶、高炮、落地、桥梁(含“三高”跨道桥梁)、大型电子屏等商业广告。

三、管理原则

符合规划、规范设置、严格控制、市场运作。

四、审批程序

(一)提交方案资料。由广告设施设置人或具备资格条件的广告公司向户外广告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用泊位的广告设计方案,并提供业主(物业)以及属地城管和区住建(市政)、交通、规划等部门的前置许可材料。

(二)规划许可前置。除商业围档广告外,已有广告规划的道路(商业综合体),必须严格按规划设置商业广告,原则上不再增设泊位;暂无规划的道路(商业综合体),设置广告泊位,必须经区规划局或村镇建设规划处等部门许可。

(三)广告设置审批。由户外广告科按照《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号DGJ32/J146-2013)要求,结合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以及广告泊位的效果设计、设置安全以及施工单位资质材料等情况,进行核准审批。

(四)确定运作模式。凡属公共产权的广告泊位,由常州正源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凡属于单位(个人)墙(体)面、楼(屋)顶等非公共产权的广告泊位,原则上也应由正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况需经集体商量决定。

(五)明确收费标准

1、各类商业围档,由正源公司与广告设施设置人协商,根据双方意愿,确定双方合作收费标准。

2、墙(体)面、楼(屋)顶广告:

(1)属于公开拍卖的,拍卖前由正源公司与广告设施设置人协商确定每年收益分成。

(2)属于有特殊情况未经公开拍卖的,根据广告泊位位置,由正源公司与广告设施设置人具体协商确定收缴标准。

(3)属于大型商城(场)、市场等开发规划的附建式广告泊位,凡用于自身宣传的,原则上按商业围档标准收费;凡用于自身以外商业宣传的,收费标准参照第2.2条标准,或者由正源公司组织公开拍卖,收益分成参照第2.1条标准。

(4)属于有规划许可,仅用于自身宣传的墙(体)面、楼(屋)顶等广告,按商业围档标准收费。

3、属于公共产权泊位的高炮、落地等广告,按公开拍卖协议,每年收取泊位费用。

4、属于漏拍或特殊情况的广告泊位,收缴标准由集体商量决定。

5、各类大型电子屏,暂不作收费对象,待区相关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改后,参照常州市区标准执行。

(六)签订协议缴纳费用。由正源公司与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泊位使用协议,广告设施设置人应严格按协议要求足额交缴泊位费用。

(七)发放广告设施设置单。按照先交费再发证的原则,户外广告科凭正源公司收款票据和相关协议,发放《武进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并抄送执法大队、正源公司备案。

(八)加强施工监管。由执法大队牵头,会同户外广告科、正源公司负责商业广告施工监管,督促设置人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规范、安全施工,并会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验收单》。

(九)发放广告许可证。对于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户外广告科发放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抄送执法大队、正源公司、区工商局备案;对于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一律不予发放,并由执法大队负责限期督促整改。

五、其它规定

(一)责任区分

户外广告科负责商业广告泊位设置的许可审批,协助执法大队规范商业广告管理,会同正源公司共同做好广告泊位拍卖和相关收费工作;

执法大队负责商业广告日常巡查、管理以及违章广告处理,并协助正源公司做好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和相关收费工作;

正源公司负责商业广告泊位的公开拍卖、泊位费用收缴,以及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由户外广告科牵头,定期组织区规划部门、区工商局、执法大队、正源公司等进行通报情况,汇总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2、信息共享制度。户外广告科2个工作日内向区工商局、执法大队、正源公司反馈审批情况;执法大队将当日巡查、执法情况反馈给户外广告科;正源公司每月将拖欠费用的广告公司抄送户外广告科和执法大队,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准确。

3、安全检修制度。

由正源公司牵头,会同执法大队对城区商业广告设施安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台风季节每周组织一次巡查;

产权属于正源公司的广告设施,由正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安全检测,并每2年组织1次油漆保养,及时组织维修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检测、保养、维修费用经审计后由正源公司支出;

产权不属于正源公司的,由正源公司会同执法大队督促产权人,自行定期组织安全检测、设施保养和维修。

安全检测报告列为广告设置审批的前置材料。

4、台账登记制度。

(1)按“一位一档”的要求,户外广告科、执法大法、正源公司分别建立商业广告登记数据库,共同、及时完善广告信息资料;

(2)户外广告科、正源公司各自应建立费用收缴台账,做到登记及时,每月核对收费情况,并报送相关领导。

(3)正源公司应建立户外商业广告泊位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等内容的档案。

5、市场准入制度。对下列等情形的公司(个人),录入武进广告市场“黑名单”:

(1)擅自改变广告设计方案,不按审批要求规范制作(安装)的;

(2)缺乏经营合作诚信,无正当理由拖欠广告费用的;

(3)广告活动存在贿赂等不廉洁行为记录的;

(4)没有及时保养、维修广告设施,造成设施严重锈损存在安全隐患的;

(5)没有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造成设施脱落、倒塌、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6)不服从管理,泊位版面破损或空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7)因自身管理原因,所经营的广告被市城市长效管理考评扣分的;

(8)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对录入的“黑名单”公司(个人),根据其违规、违法具体情节,一定期限内限止其参与武进区范围内的一切广告活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最少期限为1年;情节严重的,期限为2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期限为5年。

(三)现有商业广告的处理方法

1、合同期内的各类商业广告。收费标准仍按原协议明确的标准收取费用。

2、合同期满的商业广告。由户外广告科对照《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号DGJ32/J146-2013),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等前置许可条件,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3、合同期内拖欠费用的商业广告。凡逾期欠费的,由正源公司负责催交,户外广告科、执法大队协助;凡超过二个月及以上的,由户外广告科撤除广告泊位设置,或由正源公司收回泊位使用权,具体由执法大队按规定实施。

4、手续不齐全的商业广告。

属于无规划、无审批、无交费的,在规定时限内如不能提供规划许可、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组织拆除取消泊位;

属于无规划、有审批、有交费的,合同期满后,在规定时限内如不能提供规划许可的,一律组织拆除;能提供规划许可的,按新规定的执行。

属于有规划、有审批、无交费的,一律按新规定核收费用,否则组织拆除。

属于有规划、无审批、无交费的,在规定时限内如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组织拆除。

本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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