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中队: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0月14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制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员,是指在本局直属执法大队和各乡镇中队设立的,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大队需明确一名大队领导,负责大队法制工作。各中队设置法制员1名,由中队内部选任,负责本中队的法制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法制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过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独立办案能力,一般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四)熟悉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五)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承担执法监督、业务指导、法制培训等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选任为法制员。
第六条 法制员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以执法监督管理为重点,同时做好相关辅助决策、法制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二)列席中队研究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相关会议;
(三)参与重大行政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四)负责中队执法案件审核工作,包括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审核、重点环节法律审核、结案归档审核等;
(五)负责中队执法指导、执法巡查、执法协调、执法考评、执法建议、执法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参与涉及中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和行政赔偿案件等涉案事物;
(七)完成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在承担法制监督工作时所提出的意见,对本部门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员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法制员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执法监督协调科的指导。
第十条 法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法制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制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信访复查或复核被撤销等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内审核的案件,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年度案卷评查,所在部门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三)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部门人员参加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四)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六)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