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办)、站(所、队):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权力库的通知》(武政办发〔2013〕108号)文件要求,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在行政权力库信息梳理调整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局行政权力事项规范运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总目标,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和履职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权力实施主体。
(一)法律规定行政权力执行机构为具体单位的按法律规定由具体单位行使权力。
1、常州市武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常州市武进区渔政监督大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3、常州市武进区植保植检站;
4、常州市武进区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法律规定行政权力执行机构为“主管部门”的,设置“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行使权力。
1、法定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常州市武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其中(饲料、兽药的行政处罚行为由常州市武进区农业执法大队实施);
2、法定主体是“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常州市武进区渔政监督大队;
3、法定主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常州市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4、法定主体是“农机(主管)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农机管理科,如涉及农机监理与农机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常州市武进区农机安全监理所。
5、局属各科(办)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履行法律职责,法定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与农业植物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由常州市武进区农业执法大队实施。
上述法定主体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由我局相对应的职能科(办)站作为执行机构行使该权力事项。
以上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执行机构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规范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各科(办、站)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熟悉业务、有一定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权力事项运行工作,人员要求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整;
2、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行政权违法行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履职到位;
3、加强法制监督。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过程中,一是各法定授权组织在行使本单位行政处罚权力过程中,要规范程序,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内部要设置法制审查环节,明确本单位法制审查人员并履行职责,对复杂重大案件要建立集体会商制度。二是各“执行机构”在行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力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须履行法制审查环节,每件案件在立案环节、案件处理意见环节均需报法规科(行政服务科)进行法制审查。
4、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一要规范平台运作。严格按照《常州市武进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行政权力库的维护管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优化行政权力流程、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规定申请权力事项的休眠和激活,严格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二要规范执法工作。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5、强化中心功能。按照应进全进的原则,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凡是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以上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武进区农业局行政权力运行明细表
2014年3月7日
下载附件:27号附.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