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经济管理科),财政分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继续巩固完善“全价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操作方式。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2014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0个品目机具 (详见附件1)。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今年列入我省补贴范围的50个品目机具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敞开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对重点机具[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详见附件5),下同]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4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常州市监督电话:85682223”,(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直径6公分以上,字迹清晰,保持2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市区财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同一购机户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附件2)。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区报废更新政策文件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区当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销售经销商名单。各镇农技农机站要将经营范围覆盖我区的经销商名单张贴上墙,供农民自主选择。
供货单位应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镇农技农机站要加强对供货单位的监管。
四、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5日。
五、操作程序
(一)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设施农业、其它废弃物处理设备、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生产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在我区购买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的购机者须提供作业所在村委和镇农技农机站同意购买的证明,下同]到所在镇农技农机站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购买不享受区级扶持政策的机具,也可直接到经销商处签订。),并登记备案。镇农技农机站须当面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禁止倒卖补贴机具等规定。
(二)全价购机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持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有农机报废更新需求的,请先办理报废手续,购机时按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
供货单位按购机先后的顺序,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见附件3),并向购机者明示经销商服务承诺等政策规定。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将人机合影、购机者基本情况、报废更新和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附件4),每天营业结束前报送区农业局农机科(没有报送的,视同零销售)。农机科对供货单位录入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复核,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四)补贴资金结算
1. 购机者到镇农技农机站办理补贴。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所在镇农技农机站提交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安装完成并提交安装确认表,见附件5)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镇农技农机站受理补贴申请。镇农技农机站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盖章“农机购置补贴已受理”字样,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政策告知及销售确认表。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镇农技农机站核实购机情况。镇农技农机站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结算兑付前,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每月10日前完成机具核实。单个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低于1000元且无需安装验收的,可按截至当月本地单台补贴金额小于1000元机具总台数20%的比例核实。其它补贴机具、特别是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在购机清册、销售确认表、以及安装确认表上)”。
4.公示。镇农技农机站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包括按规定可不逐台核实的)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 镇农技农机站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农技农机站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附件6)[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7)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财政分局。
6.镇财政分局审核确认。镇财政分局一是对镇农技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农技农机站。
7. 镇农技农机站出具结算意见。镇农技农机站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区农业局农机科。
8.区农业局审核。区农业局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补贴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区农业局应在武进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上及时汇总公示当月各镇农机补贴信息,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局。
9. 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区农业局。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镇农技农机站。
六、工作职责
(一)乡镇
1. 乡镇农机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审核购机者资格,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要求核实补贴机具,并在购机补贴清册、销售确认表、安装确认表上签名(谁核实,谁签名);公示购机信息;每月19日前务必及时出具结算意见上报农机科;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 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农技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农技农机站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购机者
1.对补贴机具购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投入使用前及时办理牌证。
4.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其中乘坐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五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镇农技农机站初审后,报区农业局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三)供货单位
1.对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用油漆在重点机具(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上喷印“2014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常州市监督电话:85682223”等字样。
4.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每天报送购机者清册;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我区所有经销商名单。
5.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6.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7.对于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具,协助购机者安装验收,及时报账。
8.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事关农机化事业发展。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确保政策落在实处,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要着重加强方案细化、动员部署、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受理、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示、档案建立、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镇农技农机站要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要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审核。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镇农技农机站对补贴机具按要求核实后,必须将购机清册在乡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镇农技农机站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的档案管理,将所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价格虚高经举报查实后,该农机补贴产品将禁止进入武进市场销售,我区并上报省局,建议取消其在江苏省内销售。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每月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将购机信息公示到镇、村,并在武进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示,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要求,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保障补贴机具两年内不转让、不流失(其中乘坐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五年内不得转让)。镇农技农机站要对农户实际购机情况按要求进行核实,镇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关品目的主要配置和参数,核实补贴机具实际在位使用情况。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不得擅自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烘干机、秸秆压块制粒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曝气增氧、农用地源热泵机组、食用菌接种机、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机)、蘑菇灭菌器、茶园防霜机等须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实地检查时,要积极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申请登记。
各地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补贴机具喷涂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上报。各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在核实和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补贴机具流失倒卖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分别向区农业局、财政局报告。区农业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镇补贴机具进行检查,对违规倒卖机具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实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要以提高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着重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各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要将购买补贴机具操作程序、补贴标准、经销商名单等补贴政策信息张贴上墙,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
附件1.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及销售确认表
4.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6.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7.201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2014年4月23日
下载附件:56号附1.xls
56附2.xls
56附3-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