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专业水产捕捞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区2014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的签证及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同时,加强对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渔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证对象及相关规定
1、凡在我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种渔业生产、渔业经营活动并持有本区渔政、船检部门核发的有效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职务船员证书的均应按规定参加检验。
2、未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和有捕捞许可证而未年审的或未携带捕捞许可证作业的,均视为无证捕捞。
3、因违章生产而暂扣和未结案的渔业船舶及2013年度漏检或未参加年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初次检验程序办理有关证书或予以注销登记。
4、船舶所有人应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前来办理年检手续。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统一由区渔政、船检部门负责办理。办理工作以村为单位,集中签办。
今年我区将对涉及油补的渔船启动第二代渔船身份标签的安装工作,请相关镇、专业水产捕捞村做好渔民的宣传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区渔政、船检部门办理,确保签办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根据省双控指标规定,对捕捞渔船的船检证书及捕捞许可证一律不予新办。
二、签办证时间
全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签证日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各地具体签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签证要求
1、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及船舶检验时须一次性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检验费等规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2、凡因特殊情况今年暂不从事生产的渔船应向区渔政监督大队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3、凡逾期未参加检验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一律不得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经营活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于渔业船舶的更新改造及捕捞许可证换发,应及时向区渔政、船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村签署意见后,由区渔政船检人员现场检验合格后发放新证书。如未申请,在检查中被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渔业互助保险对象
1、内河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为每名船员入保8份及8份以上,费率为0.25%,即每份人身平安保险为25元保10000元,每艘渔船投保不得少于2名船员(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省财政对参加投保的船员按保费的25%实行补助。
2、在全区养殖河蟹的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社进行河蟹互助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对渔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增强渔业法制和安全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区渔政、港监和船检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努力提升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1日
下载附件:17号附2.xls
17号附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