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投融资主体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投融资主体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区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区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4年9月16日
抄 送: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32份
附件:
关于区级投融资主体纳入
政府采购管理(试行)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36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市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常财购〔2014〕7号)文件精神,政府债务是政府资金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为加强区级投融资主体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区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理范围
纳入区级投融资预算管理的投融资主体单位及所属全资子公司购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常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范围内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管理要求和流程
(一)建章立制。区级各投融资主体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常州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采购预算(见附表一、二)。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需求,由各投融资主体单位编制,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执行。
(四)履约管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采购资金由各单位按照合同自行支付。
(五)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工程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镇、开发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表1:武进区投融资主体政府采购预算审批表
附表2:武进区投融资主体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追加)审批表
下载附件:附表1.xls
附表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