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现研究制订《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0日
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武进区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区域补偿资金是指区环保局根据各地相关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核定的各镇、开发区应缴纳的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提出区域补偿资金使用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区域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武进区水环境治理项目,重点是对水体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域补偿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管理经费。
(二)河道治理及周边地区生态修复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四)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五)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及应急处置、行政代处置经费。
(六)农业面源治理项目。
(七)国家、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治理项目。
(八)缴纳省市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收支差额。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每年2-3月,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为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申报单位在15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环保局。
第六条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有关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研究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及时下达预算至申报单位。
第七条 每年9月-10月,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区环保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区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一项一档”工作,明确专人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