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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区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14-00015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综﹝2014﹞3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14-04-08 发布日期: 2014-04-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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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2014﹞3号
 

区各部、委、办、局,区级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社会团体票据使用行为,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2]77号)和《关于加强市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级社会团体票据(以下简称“社团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区级社会团体统一到区财政局购领社团票据,区民政局不再提供并管理社团票据。

  二、社团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区级社会团体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

  (二)区级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时,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属于区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非法定培训等服务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三、区财政局对社团票据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票据缴验制度。区级社会团体初次购领社团票据,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证书,购领社团会费票据还需携带会员章程,并到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购领。

  四、区级社会团体应建立社团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请、购领、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定期盘点票据的使用、库存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五、社团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七、社会团体因保管不善丢失财政票据,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八、其他事项按《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文件执行。

九、社会团体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九、本通知由武进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4年4月8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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