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十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核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武进区范围内于2013年12月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被许可人。
二、核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二)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三)是否仍然拥有(包括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四)是否仍然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五)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三、核查方式
以书面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四、核查资料与时间要求
被许可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向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以下材料接受核查: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三)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仓储设施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相关批准文件;租借仓储设施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五)当前所有的按规定配备的检验仪器清单和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清单;
(六)从事检验和保管人员名单(随附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一)被许可人逾期未主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核查材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被许可人不再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在核查过程中认为被许可人已不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将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者不得再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结果公布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结束后,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核查结果,同时告知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权利救济
被许可人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联系方式
单位: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地址:武进区行政中心3号楼5楼501室
受理部门:粮食购销储备科
电话:86311390
十、投诉举报方式
发现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可随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举报,举报电话:86311391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