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区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常价医[2014]7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认真填写《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表》,于9月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报区发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发改局收费科电话:86310447)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2日
抄送:区政府办。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12日印发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价医〔2014〕72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认真梳理本单位实际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填写《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表》(附件2),于8月1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报隶属的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今后如需调整或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公示一周并告知隶属的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并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指导内容见附件3),规范医药价格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收回、注销已发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许可证》。
四、2014年7月 31 日前,市卫生局公布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辖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附件:1.《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
2.常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表
3.常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制度指导内容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7月22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医改办。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苏价医[2014]209号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精神,现就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
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再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应及时注销、收回已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它方面价格改革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现行的价格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中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非营利性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可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是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市场供求自主制定。
三、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非公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助非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以上各项制度。今年四季度各地要开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督查。
五、加强医药价格监测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医药价格及费用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纠正不正当的医药价格行为。各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医药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表》和《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监测表》,具体表格及报送方法另行下发。
六、公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2014年6月30日前,省卫生厅公布三级及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省医改办,省财政厅,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京明基医院。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2
常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表
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3
常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制度指导内容
一、医疗机价格公示制度
(一)公示形式。医疗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价目表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高值耗材以及使用量大的医用耗材等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医疗服务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零售价格等。
二、医疗机构费用清单制度
(一)对门诊患者须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医疗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
(二)对住院患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医疗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医疗项目名称、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
三、价格档案管理制度
(一)药品购销价格记录档案管理。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价格购销记录档案需要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采购单位、采购日期、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算价格。
(二)医用材料价格记录档案管理。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价格购销记录档案需要注明医用材料的名称(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需注明结算编码)、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应单位、采购日期、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算价格。
(三)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整理汇总本单位实际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测算资料、编印实际开展医疗服务的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