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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170/2014-00009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4-04-18 发布日期: 2014-04-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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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14〕1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4年4月18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证件分为《社区矫正执法证》和《社区矫正工作证》两类。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申领使用《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申领使用《社区矫正工作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工作证》的统一印制和备案管理工作。

   省辖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工作证》的核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工作证》的初审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证》和《社区矫正工作证》标明如下内容:持证人姓名、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申领《社区矫正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市、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

   (二)具有与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申领《社区矫正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或社会组织委派,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二)具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近两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其他不予核发情形的。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申领《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申领《社区矫正工作证》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社区矫正执法证申领表》或《社区矫正工作证申领表》,报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同意后,上报至省辖市司法局;

   (二)省辖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核发《社区矫正执法证》、《社区矫正工作证》,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设立公示窗口,将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社区矫正执法证》和《社区矫正工作证》的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不得将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以外的事务。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出示《社区矫正执法证》: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

   (一)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三)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

   (四)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汇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社区矫正工作证件。如有遗失、被盗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或者收回,并按申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需要变更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记载事项的,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出具证明,按申领程序换发。

   第十六条 持证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社区矫正工作证件,逐级上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其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一)涉嫌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社区矫正工作证件,尚在调查,未作出结论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未作出结论的;

   (三)被暂时停止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第十八条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一)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社区矫正工作证件,造成后果的;

   (二)利用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被开除公职(解除聘用)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收缴情形的。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自核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证件有效期内,每年第一季度由发证机关组织审核注册。期满后,由发证机关及时收回销毁,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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