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有效避免和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现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签订2014年度《常州市武进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工作通知如下:
1、我区范围内已领取建筑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均应签订《常州市武进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2、区住建局委托区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武进区范围注册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工作的实施,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签订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于3月12日前完成签订《常州市武进区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工作,并将承诺书一式二份报送区住建局安监站,对逾期未完成签订承诺书工作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附件2: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常州市武进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常州市政府、武进区政府关于201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如下: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时间的25%,尤其是工程项目在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七、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换岗安全培训教育;应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八、总包单位应对其租赁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管理,并负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持A、B、C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及时上报和严格控制工地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员工宿舍。做好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现场末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现场监管的;(2)企业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3)危险部位无警示标志或无消防通道及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的;(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市区内工地未实行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保护的。
十四、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十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逾期未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建设工程发生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负责总、分包施工内容的项目经理停止承接工程任务一年,并按企业资质、事故性质等情况,3-12个月内分别限制总、分包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业务;企业一年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视整改情况,停止承接工程6-12个月,直至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武进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有效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大力营造施工现场边界清晰、围护整洁美观、道路场地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环境卫生达标、文明施工有序的良好氛围,所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必须全部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取消工地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按我区标准化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告知方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发时间
承诺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收时间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安监站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常州市政府、武进区政府关于201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如下: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检查。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八、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十、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停止一年承接工程业务,并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工程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连续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停止半年至一年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十二、监理单位要把标准化管理作为日常监理的重要内容,加强达标管理督查力度,履行监理职责。对达不到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安监站和工程监理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