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1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武进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585元/月提高到650元/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2788元/月提高到3040元/月,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自2014年7月起执行。
常 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