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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索 引 号: 014133090/2014-0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14-10-27 发布日期: 2014-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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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需要,提高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1、指南编制;
2、申报通知和指南发布;
3、组织申报;
4、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
5、受理公示;
6、专家咨询(论证);
7、现场考察及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8、拟立项项目公示;
9、与市财政局会商及联合发文;
10、合同签订及资金拨付。
第三条 指南编制。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由局各处室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向有关企业(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和专家,征集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需求、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创新政策落实等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
指南》。
第四条 申报通知和指南发布。
申报通知及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会商市财政局后,于每年年初在
市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网站和常州日报等媒体发布。
自申报通知及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 天。
第五条 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 年,必须通过“常州市科技
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
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
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
局推荐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限额申报,主管部门须根据分配的数额,择优推
荐申报。
第六条 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
经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集中统一受
理,受理时要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市科技局通过“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
服务平台”对申报条件不符的进行自动提醒。
局各处室负责对分管的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须在项目网上申报
截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须在
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对局各处室的形式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复核确认后,所有申报信息均不得更改。
第七条 受理公示。
项目受理情况、形式审查结果和拟受理项目,由局计财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
会讨论决定。
拟受理项目由局计财处负责在市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网站和常州日报
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由局各处室填写项目不受理理由,经局计财处复核
确认后,通过“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公示期间,对拟受理项目以合规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监察局驻市科学技术
局监察室(以下简称局监察室)会同局计财处、相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
况由局计财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
市科技局委托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按照各计划类别的要求,拟制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由局计财处与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协商初定;各计划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由局计财处与局相关处室协商初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由局计财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评估专家由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在局监察室、科技行风监督员、局计财处等监督下,从省、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聘。局计财处会同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项目咨询(论证)工作应在项目受理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现场考察及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局各处室在专家咨询(论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选择部分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根据需要可组织答辩。综合专家评估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或答辩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立项说明,交局计财处汇总。
各计划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立项说明由局计财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现场考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拟立项且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现场考察;
2、相关处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情况不了解的应现场考察;
3、其他拟立项项目可选择一定比例现场考察;
4、现场考察情况应书面记录并存档。
确定拟立项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全面考虑科技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类相关文件精神要求;
2、专家评估结果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立项说明应明确该计划类别年度工作思路、项目立项的原则、资助额度确定的原则和需特别说明的情况。
局计财处负责记录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定。局各处室应根据局长办公会讨论意见,修改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立项说明,并交局计财处存档。
第十条 拟立项项目公示。
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拟立项项目,由局计财处负责在市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网站和常州日报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局监察室负责向科技行风监督员通报当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拟立项项目等情况。
公示期间,对拟立项项目以合规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局监察室会同局计财处、相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由局计财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与市财政局会商及联合发文。
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的,由局计财处负责与市财政局会商,通报当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拟立项情况、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额度等。
经会商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及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常州市科技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市科技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签订的,取消立项。
合同由局相关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订;合同包括电子版和书面版;电子版合同经局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再打印书面版合同,并签章盖印;书面版合同由局计财处和相关处室分别存档。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和合同及时下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不立项理由告知
局计财处牵头组织局各处室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常州市科技管理系统综合服务平台”说明项目不立项的理由。
第十四条 回避和保密制度。
参与评估的专家,自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被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单位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市科技局委托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与评估专家签订保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评估专家发现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对专家在评估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质量与效率、工作态度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有不良信用的专家,记录档案,取消以后项目评估资格。局计财处负责对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考评,提出改进措施。
参与项目组织申报、受理、评估、立项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透露有关项目信息,项目评估的详细结果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公开。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修订)》(常科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2、本规程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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