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先行
近年来,我区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州市武进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见》等科技政策。这些政策营造了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激发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创新型武进建设及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摘自《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 (武政发[2010]78号)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据实扣除。
4、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按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由区科技经费给予奖励。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
——摘自《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武科发[2010]27号)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区科技三项费用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和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农业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武进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项目预算的审批
1、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并会同财政局、监察局进行会审,报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审核,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2、科技局根据评审或评估、会审、审核意见,会同财政局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摘自《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建设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武政办发〔2012〕48号)
1、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的工业用地所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视其建筑物使用性质,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先征后奖;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两年内所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孵化器。
2、扶持在孵企业。(1)综合规费由同级财政实行先征后奖的奖励优惠;(2)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3)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三年内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4)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后三年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5)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
3、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孵化器建设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被认定为市级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专利申请奖励
——摘自《常州市武进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武政办发〔2010〕76号)
一、资助范围、标准
1、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五大产业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申请奖励;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技术,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国内专利申请奖励主要用于当年国内专利申请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中申请发明专利须占专利申请总数的20%以上。
2、 专利申请资助金额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的实际申请费,具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为准。
专利申请奖励金额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年专利申请累计每20件(含20件)以上奖励2万元,每50件(含50件)以上奖励6万元,其中申请发明专利须占专利申请总数的20%以上。
二、申报程序与受理
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申请奖励项目的材料受理、初审,专利申请资助每半年、专利申请奖励每年会同区财政局进行一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助和奖励。
创业种子基金申请
——摘自《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武政办发〔2010〕134号)
一、基金来源和组成,在2010年—2012年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区级创业种子基金中,700万元作为初创企业购买仪器设备专项投入资金,并占相应股份;300万元用于申请江苏省科技型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资金。
二、创业种子基金主要面向我区孵化器内处于孵化期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特别是领军型海归人才在孵化器内创建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请创业种子基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产权明晰;
2、项目能够体现技术密集和智力密集的基本特点,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项目在研发、生产和经营进程中,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规定;
4、项目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二)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本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发团队,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摘自《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政办发〔2011〕66号)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区每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组成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四大专题园”企业的创新提升、产业资源集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畴
1、市级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匹配分项资金
支持符合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对园区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匹配,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匹配),计划安排资金1.8亿元/年。
2、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匹配分项资金
对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匹配。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匹配),计划安排资金2000万/年。
3、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
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计划安排资金1亿元/年。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摘自《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
( 武办发〔2011〕108号)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将作为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享受区政府技改设备投入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资金,研发经费投入达2亿元以上且达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1亿元—2亿元且达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5000万元—1亿元且达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1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指标值20%—60%的企业,享受的区政府技改设备投入奖励资金不超过奖励标准的90%;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摘自《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见》
(武办发〔2011〕109号)
对当年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经确认的“一核八园”企业,按《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扶持
——摘自《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政办发〔2012〕46号)
1、申请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园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优秀、稳定、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管理团队;企业承诺在获得资金支持后不迁出园区,并该资金仅用于园区内的项目发展。
2、申请投资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在园区内建设,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平台运营企业有优秀、稳定、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管理团队;平台运营企业承诺在获得资金支持后不迁出园区,并该资金仅用于园区内的项目发展。
3、项目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30%;且项目投资参股不控股,不成为所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4、科技平台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单个科技平台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不成为所投科技平台的第一大股东。
产学研合作经费支持
——摘自《常州市武进区产学研合作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武科发[2011]23号)
1、申报对象
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开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从高校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的区内注册企业。
2、申报条件
产学研合作项目原则上支持区、镇、开发区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学研活动中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上年度正在实施的、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
3、补助标准
与我区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及常州科教城的合作项目给予支付金额20—30%的资金补助,一般合作项目给予支付金额10—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