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办发[2014]57号)精神,支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现将《武进区先进碳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创业平台奖励办法 附件2:建设研发平台奖励办法 附件3:引进重点企业奖励办法 附件4:创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5: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办法 附件6: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附件7: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附件8: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9: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 附件10:企业开发先进碳材料产品奖励办法 附件11: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奖励办法 附件12: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3:建设高端服务体系奖励办法 附件14:碳材料会议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5: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 确认操作办法 附件16:武进先进碳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一事 一议”实施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武进区先进碳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设立武进区先进碳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碳专项资金”),区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碳材料领导小组”)是碳专项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为科学、规范地管理碳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立项管理
1、发布通知。管委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办发[2014]57号)精神,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以及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2、申请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管委会提交申报(证明)材料。管委会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为申报(证明)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通过初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三天。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经确认的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3、专家咨询(论证)。管委会根据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管委会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形成政策兑现方案,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碳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会审。碳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决策程序,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管委会的政策兑现方案进行决策,并形成会审纪要。
5、项目公示。根据领导小组会审纪要,管委会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七天,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管委会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6、立项发文。管委会将项目公示结果向区科技局反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二、资金拨付
1、区财政局在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后,根据项目资金需求额及时将其应承担的项目资金下拨至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财政局,并与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财政局按年度核对。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相关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与其它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得上级认定或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和“不足部分补差”的原则执行。
三、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管委会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立项项目应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具体考核指标,每年管委会、区科技局、财政局将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绩效评价,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1、《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办发〔2014〕57号)中规定碳专项资金支持二十项内容。企业申请享受第一至第十四项,适用本细则第一条和附件中相应规定;其他需一事一议的事项,根据《先进碳材料产业政策“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附件16)组织实施。
2、碳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5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安排金额视创业企业吸收股权投资情况和融资担保企业发生的融资担保损失而定。两项基金由区财政局和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财政局各承担一半,有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4、有关碳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及项目公示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门户网站。其他未尽事宜,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创业平台奖励办法
一、申请对象
被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先进碳材料产业领域的科技园的运行主体;引进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的科技园的运行主体。
二、奖励标准
1. 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奖励3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奖励500万元。
2. 每引进一个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按企业到账注册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科技园的运行主体。
三、认定程序
1. 管委会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
2. 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园认定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科技园运行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印发的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报引进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科技园运行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新引进先进碳材料企业入园协议,新引进先进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可证明实缴注册资金的文件材料。
3. 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或评审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2:
建设研发平台奖励办法
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国家级平台奖励200万元,省级平台奖励10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新建两个以上研发平台,奖励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产学研合作等。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2.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印发的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区人社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3:
引进重点企业奖励办法
1. 新引进的注册资金(实缴)超过5000万元,产品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2. 引进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先进碳材料企业的中介机构。
1. 新引进注册资金(实缴)超过5000万元(货币出资)的先进碳材料企业,按到账注册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
2. 每引进一个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货币出资)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奖励中介机构20万元。
2. 申报新引进先进碳材料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可证明实缴注册资金的文件材料;
申报中介机构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新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可证明其实缴注册资金的文件材料。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如涉及引进外资企业,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管委会联合发文)。
附件4:
创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册期在三年之内、实施并经碳材料工作机构认定列项的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科技项目,获得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银行贷款,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发生贷款利息的科技型初创先进碳材料企业。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
1. 企业须在银行贷款合同生效起30天内,到管委会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2. 管委会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贷款利息补贴。
3. 申报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科技项目设计任务书,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 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或评审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5、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5:
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办法
全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先进碳材料企业全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5、1、0.5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200、100、50、30万元。
1. 2015年起,管委会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上年度奖励。
2.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报表,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证明。
3. 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6:
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先进碳材料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7:
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先进碳材料企业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企业2万元。
2.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件8: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1. 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具有较强的前沿先导性、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能推动先进碳材料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项目完成时须形成2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优先在西太湖科技产业园产业化。
2.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对先进碳材料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成果形式以批量生产的产品为主,项目完成时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须形成5项以上专利申请或授权。
3. 先进碳材料企业承担的国家和省给予拨款并要求地方配套的科技项目。
1. 管委会定期择优组织先进碳材料企业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经费50%的无偿拨款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只限申报一项科技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先进碳材料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给予拨款支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科技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匹配支持。匹配经费包括碳专项资金和武进区级财政对该项目已立项资助的科技经费。
2. 申报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匹配支持,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
3.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材料经管委会受理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咨询,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议安排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行文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立项后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70%,剩余3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
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匹配支持申报材料经管委会初审确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或评审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四、项目管理
(一)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1.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向管委会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2.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到期后6个月之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验收资料: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总结、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其他项目成果(样品、样机)。
3. 管委会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情况。
4. 对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30%经费。管委会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附件9: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
全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年开票销售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投入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全年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按全年研发经费或设备投入额的5%奖励企业,单个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经费和设备投入奖励不可兼得,并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和设备投入奖励两者中较高的额度给予奖励。
其中,研发经费投入额是指经市级科技部门备案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研发经费额;设备投入额是指经区经信局和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且经管委会、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设备购置费用。
2. 企业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清单,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或评审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附件10:
企业开发先进碳材料产品奖励办法
新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应属于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的先进碳材料企业;联合应用企业研发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下游应用产品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1.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企业5万元。
2. 对园区内先进碳材料企业联合应用企业研发下游应用产品并经管委会认定立项的,给予园区企业每项10-3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其中奖励总额的50%在立项后拨付,其余50%在该项目研发成功并经确认后拨付,奖励总额不超过园区企业所投入该项目研发经费的50%。
2. 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申报下游应用产品研发奖励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下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申报企业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或协议)。
3.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申报材料经管委会初审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确定政策兑现方案。
下游应用产品研发奖励申报材料经管委会初审确认并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咨询,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提出拟奖励和经费安排建议报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议安排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行文立项。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50%,其余50%在该项目研发成功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管委会确认后给付。
下游应用产品研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验收资料: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研发经费的决算表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不少于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授权或申请证明材料,项目成果(样品、样机)。管委会视情况实地考察后给予确认决定。
附件11:
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奖励办法
1. 新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2. 完成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申请单位应为标准制订项目的前三位起草或修订单位。
对新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企业,分别奖励30、20、10万元;对完成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50、20万元。
2. 申报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S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等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文件及授牌证明。
申报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标准立项证明、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公告以及该标准的正式印刷文本,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交国际TC/SC和国内对口标准组织出具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区质监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12: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符合当年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及团队申报标准,能够在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发展战略产品、支撑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和先进碳材料企业引进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及团队;
2. 先进碳材料企业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列项的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博士、硕士人才。
1. 对符合条件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根据答辩评审结果和项目对区域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档,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三分之一;
2. 对先进碳材料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及团队,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三分之一;
3、对经管委会备案列项的,企业引进的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按博士每人30万、硕士每人15万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三分之一。
1. 引进博士、硕士等紧缺高层次人才前需提前向管委会备案列项。
2. 管委会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
3. 申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项目进区协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申报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及团队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个人学历证明,经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个税证明等申报(证明)材料;
引进博士、硕士人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个人学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申报(证明)材料;
4. 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答辩评审或专家咨询(论证),对通过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碳材料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议安排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联合行文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助协议书。项目立项后,根据规定分期拨付资金。
1. 每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进人才到位情况、企业实质运行情况、协议履行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考核合格的,下达分年度拨款。
2.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3.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附件13:
建设高端服务体系奖励办法
为先进碳材料企业提供高端服务的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中介咨询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
1. 对于员工超过100人、主要服务对象为先进碳材料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对于为先进碳材料企业服务年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
2.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年末总人数证明、企业全年的纳税证明,服务对象清单,有关服务的合作合同(或协议)及其结算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政策兑现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管委会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14:
碳材料会议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举办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的国际化专业会议和全国性重大活动、参与国际先进碳材料相关学术会议的先进碳材料企业。
2. 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与先进碳材料相关的,并且在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常设办事机构的联盟、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
对企业在园区举办国际化专业会议和全国性重大活动的,按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30%-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对固定设置于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的全国性学会秘书处机构,每年给予30-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对企业参与国际先进碳材料相关学术会议的,按实际发生参会(不含差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企最高不超过5万元。
1. 管委会常年受理申报,年底集中兑现补贴资金。
2. 举办会议、活动的,以会议、活动正式开始时间为节点,提前不少于30日进行预申报;参加会议、活动的,以会议、活动正式开始时间为节点,提前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加盖举办方公章的会议或活动举办方案文件(或邀请函),经费使用预算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5日内需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全国性学会设立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首次申请运行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机构建设方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补贴年度运行经费预算表。从第二年起申请运行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上年度运行经费决算明细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本年度运行经费预算表。
附件15: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
产业链企业确认操作办法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碳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注册在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实施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内项目的企业。为明确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规范资金操作,现制定《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确认操作办法》
一、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确认原则
所有确认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址和税收征管均属于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涉及先进碳材料生产、销售或技术转让与服务的企业。
二、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确认的程序
1.申报。由管委会定期发布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确认申报通知并组织申报。
2. 专家咨询(论证)。管委会汇总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情况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
3. 碳材料领导小组审议并下文确认。论证后由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编制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汇总表上报碳材料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管委会联合发文确认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名单。
4. 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原则上每年确认两次,分别为6月和12月。申报通知及确认结果都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附件16:
武进先进碳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加快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武办发〔2014〕57号)规定,对引进重点创新创业平台、引进领袖型人才团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江南石墨烯研究院建设和园区扩大影响力等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应支持。为规范实施碳专项资金“一事一议”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列入“一事一议”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讨论,并报碳材料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申请“一事一议”事项的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事项,可由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先进碳材料产业链企业、江南石墨烯研究院或管委会有关部门申请“一事一议”: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建设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重大公共技术创新与创业平台的, 在土地、人员编制、研究与生活设施、资金使用等方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领衔的先进碳材料技术领域研发与产业化人才团队,以及为武进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给予科研成果研究与产业化配套资金、安家补贴等支持或奖金奖励;
(三)在境内外上市以及开展股权代办转让(“新三板”)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在企业改制、正式申请和正式挂牌等重点阶段,给予相应的支持;
(四)对江南石墨烯研究院获得常州市级以上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对江南石墨烯研究院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给予重点支持;
(五)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围绕先进碳材料产业,每年组织举办国内外高层次产业技术发展论坛(峰会)、产业招商引智、宣传展示等活动,创建省及国家级产业基地(园区等),所需的咨询、规划、宣传、会议等工作经费;
(六)其他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扶持。根据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要求,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在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
(二)财政扶持。区财政和管委会财政联合给予重点财政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根据总量控制原则从碳专项资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一事一议”项目的概况、问题及理由建议,由管委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方案,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碳材料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二)碳材料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同意作为“一事一议”项目,酌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一事一议”项目扶持事项进行决策,并形成会审纪要。
(三)相关单位根据碳材料领导小组的决定,抓好工作落实。
五、“一事一议”工作的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事项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该事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或降低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内容、降低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事项,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管委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上报碳材料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