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化操作。科技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确保科技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经人大批准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由武进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我区科技经济发展重点,区科技专项资金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
(一)科技攻关。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目标产品,为产业技术升级与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旨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形成较大规模,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该计划从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等层面上展开。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目标,集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提高全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产学研合作。主要资助与国内外合作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吸收和获取国内外创新成果、引进并实施国内外先进技术等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镇、开发区组织实施的有一定规模的产学研活动。
(五)知识产权。支持发明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全区的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六)社会发展。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领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根据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的项目。
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领域、资助方式在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武进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其它有关条件。
第七条 区科技项目分合同类和奖励匹配类两个类别。合同类项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的项目,分别采取前期支持和后补助两种形式;奖励匹配类项目指根据区科技创新政策直接奖励的项目,以及对上级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项目的匹配。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经费预算编制和财务核算方面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奖励匹配类项目经费可按照区科技创新政策用于人员奖励。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支持研究开发领域、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以及重点奖励领域,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财政局后,一般于当年年初发布,并在科技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局推荐申报;区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局推荐申报。科技局进行初审并在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初审结果。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类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应予详细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经费预算中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科技局根据《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以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匹配项目及区科技创新政策有明确奖励条件和标准的项目,由科技局对照条件和标准直接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及经费安排方案。各项目及经费安排方案经会商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审核,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科技局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立项文件,其中采用后补助方式的合同类项目由科技局下达指导性计划立项文件。合同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立项文件后,二周内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和“科技进步奖”文件由区政府下达。匹配项目原则上在通过上级项目验收或完成阶段性目标后由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立项文件,上级科技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后补助项目下达。采用后补助方式的合同类项目列指导性计划,实施期内其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全部科技项目预算资金,自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期内完成目标任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后补助资金文件,但后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50%。
第十八条 经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凭收到的立项文件(合同类项目应符科技项目合同书,后补助项目应符验收通过文件)到同级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属镇或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承担单位到所在镇、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其他区直属单位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各镇、开发区财政分局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抵扣科技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合同类项目的财务核算,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申请用款计划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实施支付货款时,借记“在建工程—XX项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同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XX项目”;年末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贷记“财政补助结转”,同时借记“财政补助结转”,贷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经审核确认项目所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由财政局收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合同,在每年年底向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科技局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进行中期检查评估,每年底提交绩效评估报告。奖励匹配类项目按《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类项目按期完成后,应当经原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并报科技局核准后,按照《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