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工业与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开发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规范我区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局关于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局关于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管理的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局关于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健全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凡通过武进区科技局申报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须在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全程参与。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 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在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时,应及时通知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明确申报要求,由其在区域内进行梳理、汇总、上报;如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自行组织企业申报,应先通报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通过区科技局申报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由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书面推荐(推荐表见附表1),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
第四条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因限额申报,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提出要求。综合计划科组织专家进行预评审,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公示三天无实质性异议,确定推荐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进入现场考察、答辩等程序时,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应通知相关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参加。相关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对照项目申报要求,配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认真辅导。
第六条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拟立项时,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应通知相关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及时填写、上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七条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应将立项文件发至相关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由其将立项文件及时发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对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将合同、文件分别存档,作为配合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在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跟踪、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表2)并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2、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需协调、处理的问题;
4、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报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终止等情况,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须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责令承担单位退还下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配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前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的科技部门应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填写项目验收情况表(见附表3)并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未能及时验收结题的,三年内不得向区科技局推荐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将把上年度各镇(开发区)科技部门的项目管理情况与其下年度的推荐名额相挂钩,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