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财政分局,发区财政局: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为347元/人/月)。提高标准后,原保障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一、时间和工作安排:
1、三月下旬各镇召开低保专题会议,布置低保提标工作。
2、四月份,居(村)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出低保申请的对象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并将初审结果在村级(包括自然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开发区民政科。
3、五月份,镇、开发区、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同时要加强对居(村)委会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4、六月份,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包括联合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二次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5、七月份,按新标准核算三季度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二、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要根据省、市、区低保工作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开展低保提标工作。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居(村)委。
2、要根据村域优化及居(村)两委会换届选举情况,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政策通、业务精。
3、要确保资金投入,低保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区级低保资金按季度拨付。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配套到位。
4、要加强宣传,通过宣传栏、居(村)务公开栏、黑板报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居民宣传低保政策,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确实打造阳光低保。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