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科、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常民优〔2013〕7号、常财社〔2013〕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共计下达经费指标83151元,该项经费指标列到“20808抚恤”有关科目结报,各镇经费指标见附表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三、各镇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相关对象手中。
附表一:各镇部分抚恤补助对象调整经费指标表
附表二: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24日
下载附件:武民财[2014]1号附件1.xls
武民财[2014]1号附件2.xls